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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章程

2024-10-14 08:11:36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章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1〕325号),结合学校单独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特立东路719号。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一所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证书。

  第五条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研究决定单独招生工作重要事项。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单独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单独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单独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确定我院34个专业(含专业方向)均进行单独招生。

  第九条根据我院单招实际报名人数,为保持应届普通高中考生、中职考生和往届普通高中考生的录取比例总体基本均衡,遵循国家政策导向,统筹安排不同类别考生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各类别、各专业计划公布后,一律不得调整和追加,单招未完成计划转为统招计划使用。

  第十条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按上年度招生计划总数50%的比例申报2022年高职单招计划,并在单独招生计划中单列退役军人考生的招生计划。

  高职单招报名结束后,根据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报考我校的考生人数实际情况,按各类别考生录取率基本相同的原则,再分别确定上述各类别考生的计划数。

  第十二条 符合湖南省2022年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参加高考报名的人员均可报名我院单独招生。

  第十三条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考生高职单招报名时可选择考试时间不冲突的1-2所院校报考。我院实行志愿优先录取星空体育官网,在完成一志愿考生录取后,如有剩余计划,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特此提醒考生注意,欢迎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

  第十四条 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允许选2个专业进行填报,我院只认可考生所填报的前2个专业,并表明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只能在同一专业组内调剂)。

  第十五条 具体报名方式。考生可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网址:)或“潇湘高考”APP(通过苹果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华为应用商店或“考生综合信息平台”首页下载APP)填报报考信息。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需在3月7日单招报名前来我院博艺楼1017招生就业处按要求提交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

  第十七条 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考生以普通高中往届生或同等学历人员身份报考,不能享受免文化成绩测试的政策。提供虚假资料的,我院将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报名费缴纳和准考证打印:2022年3月21日25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自助缴纳报名费80元。缴费流程及具体方法详见学院官网。

  第十九条 报考条件: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湖南省2022年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

  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建议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170以上,女生身高160以上,空中乘务专业男生身高172以上,女生身高162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在(E型)表上不低于4.8,报考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学生无色弱、色盲,为顺利就业,未达到要求考生,请慎重报考以上专业。

  第二十条?我院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单独招生考试的命题、组考与评卷工作。

  B类考生为无2021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考生。

  文化素质测试采用笔试,主要考察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总分300分,录取时总分除以3,折算成100分制为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评卷:由我院组织专家参照《湖南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规定》进行。实行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高职扩招及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精神,退役军人考生可免予文化素质测试,按普通高中考生类别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依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 免试及优惠政策:1、在校期间获得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全国职业校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如第一志愿填报我院,可提出免试申请,经学院审核认定合格者,可免试直接录取到相关专业。

  2、在校期间获得湖南省黄炎培职业教育奖创业规划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在校期间获得湖南省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考生,可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3、符合免试等优惠政策的考生,须在3月7日报名前,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提交至博艺楼1017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备案,经审核通过方能获得免试等优惠政策,逾期不予受理考生免试及优惠申请。

  第二十七条 我院按志愿优先的顺序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当专业招生人数不满时方可录取填报第二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A类考生不需要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认定高中学业成绩(语、数、外三科原始成绩之和,补考成绩不算,也就是300分除以3,折算成100分制)作为文化素质测试成绩。没有学考成绩的A类考生必须按照往届毕业生的要求进行文化素质测试,并按往届毕业生即B类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按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优先原则,根据一志愿一专业报名人数,按专业计划数除以该专业报名总人数再乘以各类别报名人数的计算公式列出应届普高生、往届普高生和中职生的各专业实际录取计划数。例如,某专业招生计划共100人,如应届普高生、应往届中职生、往届普高生及同等学力考生一志愿分别报名200、100、100人,则各类考生实际招生计划分别为50、25、25人,保证各类别录取率基本一致。

  第三十条 根据各专业录取计划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满为止。A、B类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计划数已满,则根据考生报考的第二专业进行录取。

  第三十一条 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总成绩计算方式为:根据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总成绩除以3,折算成100分制),300÷3×3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100×70%后相加。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业技能测试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职业技能成绩仍然相同,则依次按照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或文化素质测试的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结果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我院将通过官网()发布单独招生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需在我院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确认就读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确认就读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三十四条 我院单招考试期间,学院纪委对单招考试、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我院高职单招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没有举办所谓的考前“辅导班”“培训班”,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单招合作。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请及时报警。

  第三十六条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单招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高职单招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实行按年学费标准预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

  第四十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单独招生方案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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